
一、案情概述
经审理查明:
2022年至2023年5月期间,被告人应浩、曹瞻等人建立微信群组成投标团队,在微信群内由被告人应浩发布政府公示的招标项目,为增加中标概率,被告人应浩、曹瞻及周某、潘某、田某等人利用控制、收集的公司通过统一分布控制报价等手段进行串通投标,许诺中标后中标公司可拿2-3个点的好处费,陪标公司也可获取部分好处费。
被告人应浩等人在宁波海曙、象山、镇海等各地串通投标达200余次,其中,中标项目有“章水镇李家坑村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提升改造工程”“象山县半边山景区污水输送管工程”“白峰街道美丽城镇建设-白峰海峰路沿线环境提升工程”等80多个项目,涉及中标的项目标的额达2亿余元,参与串围标公司总计获利800余万元。被告人曹瞻在上述80多个项目中涉及参与60余个,涉及中标的项目标的额达1.5亿余元。被告人应浩个人非法获利30万元,被告人曹瞻个人非法获利24万元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应浩、曹瞻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,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二、判决结果
1.被告人应浩犯串通投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。
2.被告人曹瞻犯串通投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。
3.被告人应浩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、被告人曹瞻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元予以追缴;被告人应浩被扣押的苹果手机一部、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、台式电脑主机四台,被告人曹瞻被扣押的苹果手机一部、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